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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什么是通用网址?
- 通用网址、域名、网站地址的关系?
- 投诉人如何启动HKIA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
- 中心可受理哪些通用网址争议?
- 投诉人可以甚么理由提出已注册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
- 通用网址注册人何种情况下构成恶意﹖
- 中心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如何﹖
-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需时多久?
-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收费如何?
-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的费用该如何支付?
- 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吗?
- 投诉人是否可对同一被投诉的多个通用网址提出争议﹖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参与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吗?
- 如果投诉人已经启动通用网址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该投诉人能否将所争议的通用网址向法院提出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 从何处可获得通用网址注册人之信息﹖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通用网址争议的被投诉人是否必须应诉?
- 若被投诉人未能及时提交答辩将如何﹖
- 通用网址争议行政程序的专家组是如何成立的?
- 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 在通用网址争议行政程序中,专家组作出的裁决有哪几种?
- 可以对通用网址争议案件专家组作出的裁决提出抗辩吗?
1、
什么是通用网址 ?
答: 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 URL 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您只需要使用自己所熟悉的语言告诉浏览器您要去的通用网址既可。
通用网址可以由中文、字母 (A-Z , a-z ,大小写等价 ) 、数字 (0-9) 或符号 (-,!) 组成,最多不超过 31 个字符 ( 通用网址每一构成元素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 。
2、
通用网址、域名、网站地址的关系?
答: 三者是不同的概念,最基础的是域名。所以,注册一个通用网址,您必须先要注册您的域名,如: abc.com.cn ,然后将通用网址指向的基于域名的网站地址如: www.abc.com.cn( 或 abc.com.cn) ,提交给注册服务机构,这样通用网址就可以指向您提供的网站地址。
3、
投诉人如何启动 HKIAC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
答: 解决办法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为解决通用网址注册人(通用网址持有人)与第三方(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因通用网址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通用网址争议而制定的实体规则。该实体规则由经 CNNIC 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实施。解决办法被纳入从而自动成为通用网址注册人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通用网址注册协议的一部分。任何人就已经注册与使用的通用网址向 CNNIC 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且符合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通用网址持有人应接受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参与通用网址争议处理程序。
4、
中心可受理哪些通用网址争议?
答:
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与投诉人所享有的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之间的争议的解决。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仅限于由投诉人选定的,由 CNNIC 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
5、
投 诉 人可以甚么理由提出已注册的 通用网址 争 议 解决的行政程序 ?
答: 根据 解决办法第 4 条规定﹐ 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 一 ) 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 二 ) 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三 ) 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 四 ) 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其主张应同时包含以上四个因素。
6、通用网址注册人何种情况下构成恶意﹖
答: 根据 解决办法第 5 条规定﹐ 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 一 ) 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二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 三 ) 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 其他恶意的情形。
7、
中心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如何﹖
答: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为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中心按照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 程序规则 >> ﹐依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 ﹐来解决相关通用网址争议。
8、
通用网址 争议解决行政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答: 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 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投诉书;
(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所涉 通用网址 注册 / 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幷将投诉书的副本寄发予该注册人 / 持有人;
(3) 通用网址 注册 / 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幷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 专家组作出裁决;
(6) 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 通用网址 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参考程序流程图
9、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 行政程序需时多久?
答:
一般情况下,从投诉书提交给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日起,至当事人各方及相关注册机构收到专家组作出裁决之日止,行政程序所需时间不超过 60 天。
10、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收费如何 ?
答: 行政程序的收费标准由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跟CNNIC商议后制定。
根据《程序 规则 》第49条,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
专家组 构成 |
争议域名 数量 |
收费总额 (元) |
管理费 (元) |
专家费 (元) |
1人独任 专家组 |
1 |
4,000 |
2,000 |
1,500 |
| 2至5 |
6,000 |
3,000 |
3,000 |
| 6至10 |
8,000 |
4,000 |
3,500 |
| 10个以上 |
9,000 |
4,500 |
4,000 |
3人合议 专家组 |
1 |
7,000 |
3,000 |
| 4,000 |
(首席:2,000; |
| 其他:1,000/人) |
|
| 2至5 |
10,000 |
4,000 |
| 6,000 |
(首席:3,000; |
| 其他:1,500/人) | |
| 6至10 |
12,000 |
4,500 |
| 7,500 |
(首席:3,500; |
| 其他:2,000/人) |
|
| 10个以上 |
14,000 |
5,000 |
| 9,000 |
(首席:4,000; |
| 其他:2,500/人) |
|
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缴纳 。在投诉人选 择 一( 1 )人专家组 ,而被投诉人选 择 三( 3 )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
请 注意:根据《程序 规则 》第 53 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如果举行当庭听证,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支付费用。 该费用应当由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
11、
通用网址 争 议 解决行政程序的 费 用 该 如何支付?
答: 根据《 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向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 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 “ 香港国 际 仲裁中心 ” 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 , 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户 名: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开户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帐 号: 004-567-190897-001
12、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吗?
答:对此,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当事人可能会发现,雇佣法律顾问在行政程序中是有用的,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自己做自己的代理人。
13、同一投诉可否针对多于一个争议的通用网址?
答:
可以。根据解决办法第 7 条规定﹐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通用网址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幷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请注意,根据《程序规则》第 13 条的规定,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幷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幷审理,条件是这些合幷审理的争议要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约束
1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参与通用网址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吗?
答: 不参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 9 条的规定,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通用网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资料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案件专家组作出裁决,裁定将所涉通用网址予以注销或转移,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将执行该裁决。
15、如果投诉人已经启动通用网址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该投诉人能否将所争议的通用网址向法院提出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 11 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根据《程序规则》第 42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通用网址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程序规则》第 36 条规定,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通用网址提出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通用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 10 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16、
从何处可获得通用网址注册人之信息﹖
答:
通用网址注册人之信息可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网址为﹕ www.cnnic.net.cn) 通过“ WHOIS ”搜索获得。
17、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通用网址争议的被投诉人是否必须应诉?
答:
是。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商和通用网址注册持有人之间的通用网址注册协议,后者同意参加任何与争议通用网址有关的行政程序。
18、
若被投诉人未能及时提交答辩将如何﹖
答: 根据程序规则第 20 条的规定﹐应被投诉人的请求﹐中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中心的同意。
19、通用网址争议行政程序的专家组是如何成立的?
答: 审理通用网址争议案件的专家组,根据案件情况由 1 名或 3 名专家组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拥有专家名册,其中的专家都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为其富有经验、独立公正幷且适合处理通用网址争议的知名人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以下标准为具体案件选择专家审理案件:争议的性质、专家的可获得性、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专家组应在被投诉人提交答辩后或应当提交答辩的最后日期结束后 5 日内得以指定。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幷应在接受指定前向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20、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答: 根据《程序规则》第 37 条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 14 日内就所涉通用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幷将裁决书提交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
根据《程序规则》第 44 条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三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相应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1、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答: 案件专家组的裁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专家组作出的裁决结果只能是以下两种之一,即( a )投诉人败诉,所涉通用网址的现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通用网址;或( b )投诉人胜诉,专家组可裁决将所涉通用网址撤销或转移给投诉人。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查明,投诉人恶意提起投诉,已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则应在裁决中予以说明。
专家组裁决既不涉及金钱赔偿,也不涉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2、可以对通用网址争议案件专家组作出的裁决提出抗辩吗?
答: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 11 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另外,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通用网址注销或转移,该通用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在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 10 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