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关于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当事人:指通用网址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指对相关通用网址有争议,幷依据《解决办法》与本程序规则向中心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持有人。
(四)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
(五)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通用网址注册申请幷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通用网址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通用网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八)专家组:指由中心指定的审理有关通用网址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专家:指由中心认可,幷在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中心通用网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三条
通用网址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 3000 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中心提交副本。
(三)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五)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幷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六)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中心的指示为之;
(七)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中心,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四条
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WHOIS 数据库中记录的通用网址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二)按照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WHOIS 数据库中记录的通用网址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通用网址对应于一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幷通知中心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预付邮资幷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三)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六条
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关秘书处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 “ 原件 ” 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两( 2 )套(一人专家组)或四( 4 )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第七条
中心对根据本程序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档案,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后,所有这些已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九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
第三章 投 诉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中心提出投诉以启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
投诉人应当使用中心设定幷在中心网站( http://www.hkiac.org )上公布的 “ 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 ” ( CTC )和 “ 投诉书格式文本 ” ( Form C-K )制作投诉书,幷将其按照中心网站 “ 投诉书提交指南 ” 的要求,将投诉书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专家组。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投诉人应当从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幷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书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写明争议通用网址;
(七)确定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和 / 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通用网址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 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 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持有人)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 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持有人)对该通用网址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 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持有人)对该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通用网址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当加以说明,幷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已经向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持有人)和有关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和 / 或注册代理机构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十三)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幷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 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通用网址持有人,不涉及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通用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
(十四)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通用网址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通用网址提出。
第十四条
中心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的要求,中心应当在收到投诉人按照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后 3 日内,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持有人。
如果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中心应当及时将缺陷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 5 日内对投诉书所存在的缺陷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但幷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
中心依照《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
中心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 20 日内向中心提交答辩。
被投诉人应当使用中心设定幷在中心网站( http://dn.hkiac.org )上公布的 “ 答辩书格式文本 ” ( Form R-K )制作投诉书,幷将其按照中心网站 “ 答辩书提交指南 ” 的要求,将答辩书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第十八条
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幷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通用网址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幷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通用网址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幷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八)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幷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 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通用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本程序规则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答辩时一幷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中心的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中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争议的性质;
专家的可获得性;
当事人各方的身份;
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以及
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中心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 5 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中心应当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四条
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幷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中心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 3 日内,向中心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中心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 如果中心无法在 5 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中心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中心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中心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中心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中心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七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成立后,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幷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专家组应将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候选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及接受指定后,均应书面向双方当事人及中心之相关秘书处披露任何可能产生不公正的情形或有碍当事人间争议得以及时解决的情形。除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而这种利害关系若为当事人一方知晓,将会致使该方当事人认为该专家可能会有所偏向 。
在被指定后直至裁决做出前,遇有专家死亡、不能履行职能或拒绝履行职能的情形,中心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替代专家。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中心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中心根据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六章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本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通用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三十二条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
第三十六条
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通用网址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幷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幷审理,只要这些合幷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的约束。
第三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自其得以指定之日起十四( 14 )日内将裁决提交至中心秘书处。如遇特殊情形,中心可延长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中心。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中心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九条
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第四十条
裁决书应以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程序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书和答辩书 “ 事实与理由 ” 部分的字数(最多)应为 3000 字。当事人应遵守中心有关字数的规定,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对超出字数限制外的文字不予考虑。
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其裁决的长度,不受上述字数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通用网址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心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通用网址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中心。
第四十三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公布和修正
第四十四条
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裁决之日起三( 3 )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注册商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裁决之日起十( 10 )日内将裁决全文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幷应列明:
案件编号;
争议通用网址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案件裁决;
裁决公布日期。
第四十五条
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七( 7 )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书面通知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专家组对裁决中的计算、书写及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进行更正。更正应以电子及书面形式作出幷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四十六条
专家组自裁决做出之日起七( 7 )日内,可就前款所规定的错误自行作出更正。
第八章 案件经办人的指定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中心即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仅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无权就与通用网址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络应当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九章 费用
第四十九条
案件程序所需费用标准如下 :
专家组
构成 |
争议域名
数量 |
收费总额
(元) |
管理费
(元) |
专家费
(元) |
1人独任
专家组 |
1 |
4,000 |
2,000 |
1,500 |
| 2至5 |
6,000 |
3,000 |
3,000 |
| 6至10 |
8,000 |
4,000 |
3,500 |
| 10个以上 |
9,000 |
4,500 |
4,000 |
3人合议
专家组 |
1 |
7,000 |
3,000 |
| 4,000 |
(首席:2,000; |
| 其他:1,000/人) |
|
| 2至5 |
10,000 |
4,000 |
| 6,000 |
(首席:3,000; |
| 其他:1,500/人) |
|
| 6至10 |
12,000 |
4,500 |
| 7,500 |
(首席:3,500; |
| 其他:2,000/人) |
|
| 10个以上 |
14,000 |
5,000 |
| 9,000 |
(首席:4,000; |
| 其他:2,500/人) |
|
第五十条
投诉人应根据本程序规则的规定,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中心支付固定的程序费用。如果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决,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审理,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在其他情形下,中心所有费用应由投诉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在投诉人未根据本程序规则的规定向中心缴纳程序费用前,中心不应就有关投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如果中心在收到投诉书后 8 日内未收到有关程序费用,则投诉视为撤回,程序予以终止。
第五十二条
依本规则的规定,应当向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其他货币缴纳,则该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第五十三条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举行当庭听证,中心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当由中心与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
第五十四条
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任何因向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专家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商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有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中心、中心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商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在遵守解决办法的前提下,中心有权适时自行对本程序规则予以修订,幷在征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认可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一)任何只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语同时适用于复数,反之亦然。
(二)任何只以男性形式出现的词语同时适用于女性,反之亦然。
第六十条
本程序规则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