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例

 

香港仲裁受2011年6月1日生效的《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管辖。此前的《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例341章将香港仲裁分为国际仲裁(受《交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管辖)和本地仲裁。新的《香港仲裁条例》统一了这两个不同体系。新的《香港仲裁条例》规定《交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适用于所有在香港进行的仲裁,为使用者带来更大便利。

在临时仲裁程序中,《香港仲裁条例》授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执行两项重要职能︰

  • 为委任仲裁员或公断人。
  • 决定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在履行上述职能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遵循《仲裁(仲裁员及公断人的委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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