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

 

机构仲裁

如当事人选择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简称“《规则》”)管理仲裁,应随仲裁通知或任何反诉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交付受理费1,000美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管理费应按附于《规则》的《仲裁收费和费用表》(以下简称“《收费表》”)的第2条计算。

仲裁庭的收费,可(1)按《收费表》的第3条确定,或(2)按由指定一方当事人和被指定的仲裁员(就三人仲裁庭中的第三名仲裁员而言,由各方当事人和第三名仲裁员)商定的收费办法确定,由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应在仲裁通知所述日期起30日内通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确定仲裁庭收费的方法。如选用《收费表》,仲裁庭的收费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核定。

若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商定确定仲裁庭收费的方法,则应按当事人和被指定的仲裁员商定的收费办法收费。

临时仲裁

在临时仲裁中,应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

  • 代为指定仲裁员或公断人﹔
  • 决定仲裁员的人数。

每指定一位仲裁员的收费是4,000港元﹔决定仲裁员人数的收费是4,000港元。仲裁员按当事人和被指定的仲裁员商定的收费办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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