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例
香港仲裁受2011年6月1日生效的《香港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管轄。此前的《香港仲裁條例》香港法例341章將香港仲裁分為國際仲裁(受《交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管轄)和本地仲裁。新的《香港仲裁條例》統一了這兩個不同體系。新的《香港仲裁條例》規定《交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適用於所有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爲使用者帶來更大便利。
在臨時仲裁程序中,《香港仲裁條例》授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執行兩項重要職能︰
- 為委任仲裁員或公斷人。
- 決定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在履行上述職能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遵循《仲裁(仲裁員及公斷人的委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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