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
機構仲裁如當事人選擇依《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簡稱“《規則》”)管理仲裁,應隨仲裁通知或任何反訴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處交付受理費1,000美元。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管理費應按附於《規則》的《仲裁收費和費用表》(以下簡稱“《收費表》”)的第2條計算。 仲裁庭的收費,可(1)按《收費表》的第3條確定,或(2)按由指定一方當事人和被指定的仲裁員(就三人仲裁庭中的第三名仲裁員而言,由各方當事人和第三名仲裁員)商定的收費辦法確定,由當事人選擇。 當事人應在仲裁通知所述日期起30日內通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處確定仲裁庭收費的方法。如選用《收費表》,仲裁庭的收費將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理事會核定。 若當事人未在此期限內商定確定仲裁庭收費的方法,則應按當事人和被指定的仲裁員商定的收費辦法收費。 臨時仲裁在臨時仲裁中,應任何一方(或雙方)的請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
每指定一位仲裁員的收費是4,000港元﹔決定仲裁員人數的收費是4,000港元。仲裁員按當事人和被指定的仲裁員商定的收費辦法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