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調解員

 

當爭議各方同意選定了調解員,而該調解員亦願意接受委托,有關各方便須通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如在雙方的合約中已訂明或雙方協定採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規則(“規則”),則調解便按照規則進行。如爭議各方未在規則規定的時限內一致同意,便須填妥並提交表格M通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副本交予另一方,同時亦須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交已給另一方送達文件的証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會在核實後委派一名已獲認許且並無被取消資格的調解員擔任調解。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接獲依據規則要求委任調解員的申請後,應考慮以下因素委任一名適當人士︰

  • 爭議的性質;
  • 調解員的時間安排;
  • 各方的身份;
  • 調解員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 有關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及
  • 各方自己提出的任何建議。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決定後,應相應地通知各方及調解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要求各方提供進一步資料,而各方須在收到要求後的十四天內提供所需資料。如有關方面未能或拒絕在指定期間提交資料,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根據已有的資料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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