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法院向香港仲裁提供临时措施协助

201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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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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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内地法院就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提供相互协助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香港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安排》”)。签署仪式于2019年4月2日在香港司法大楼举行。该《安排》将于香港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拟定的某一个日期正式宣布生效。

       根据该《安排》,“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根据中国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向内地有关法院申请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临时措施。该等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同样,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根据香港有关法律向香港法院申请与仲裁相关的临时措施 – 仲裁地在香港之外的仲裁当事人可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45条的规定请求救济。香港有关法律规定的临时措施包括禁令和其他临时措施,例如(1)在争议得以裁定之前维持现状或恢复原状;(2)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损害,或制止可能造成这种危害或损害的行为;(3)财产保全;或(4)保全对解决争议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证据。

       根据《安排》的相关目的,“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是指以香港为仲裁地,并且由以下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的仲裁程序:

  • 在香港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并以香港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
  • 其他符合香港政府有关准则的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

       香港政府将提供一份上述机构或常设办事处的名单,以供安排的双方确认。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HKIAC”)是一家设立在香港,总部和其主要管理办公室亦位于香港的仲裁机构,上述《安排》适用于HKIAC管理的且仲裁地为香港的任何仲裁程序。该等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根据《安排》,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仲裁机构接受其仲裁通知之前或之后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若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接受其仲裁通知前向内地相关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且该法院决定支持该项临时措施,则当事人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定后的30天内向该法院提交仲裁机构最终接受其仲裁申请的证明文件。若当事人未能提供此类证明,法院应终止先前批准的临时措施。

       若一方当事人在有关仲裁机构接受其仲裁通知后提出申请,则当事人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将其临时措施的申请转交给内地相关法院予以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对此有相关规定。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女士,资深大律师、金紫荊勋章获得者、太平绅士表示:“《安排》为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司法合作创造了一个新的领域,并使两个法域内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均能获益。香港律政司在此感谢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香港仲裁的支持。有了这项《安排》, 我们相信香港将继续成为‘一国两制’架构下领先的国际仲裁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表示:“该《安排》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务实举措,是‘一国两制’方针下开展更加紧密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具体体现,是两地法律人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丰富‘一国两制’实践贡献的又一司法智慧。”

       该《安排》的签署已受到了海内外仲裁员、法律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务的普遍欢迎。

       Neil Kaplan先生,英女皇御用大律师、大英帝国勋章及银紫荆勋章获得者、HKIAC荣誉主席与国际仲裁员表示:“该《安排》是与中国有关的仲裁以及国际仲裁发展的里程碑,因为其标志着首个法律框架允许内地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用以支持内地以外的法域的仲裁程序。这一项举措改变了香港仲裁的游戏规则,并将吸引更多涉中国内地当事人的仲裁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并在香港的仲裁机构例如HKIAC进行仲裁。这是香港一直处在仲裁发展前沿的又一实例。”

       师虹女士,HKIAC程序委员会成员以及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我很高兴看到中国内地和香港在仲裁有关的司法协助方面又取得了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在《安排》之前,内地法院仅就在内地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程序提供临时措施的协助,而根据这份《安排》的相关规定,内地法院亦可协助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发布临时措施。这将提高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可执行性,进一步提高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解决涉华纠纷仲裁地的可能性。

       Michael Mcilwrath先生,通用电气公司在贝克休斯的全球诉讼律师表示:“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进行仲裁的潜在后果长期以来一直是与中国内地企业开展业务的国际公司关注的一个焦点。该《安排》以一个关键点,即临时措施的执行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使香港成为在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仲裁中更具吸引力的仲裁地。”

       HKIAC将进一步发布信息说明如何根据《安排》的相关规定协助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媒体联系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Karen Tan
电话: (852) 2525 2381
传真: (852) 2524 2171
电邮: karen@hkia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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