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仲裁保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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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仲裁保全的安排

一、概述

  1.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已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適用於在2019年10月1日及之後所提出的臨時措施申請。

  2. 《安排》全文的中文版本請於此處獲取,《安排》全文的英文譯本請於此處獲取。
  3. 2019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理解與適用》”)。《理解與適用》全文的中文版本請於此處獲取。由HKIAC提供的《理解與適用》全文的英文譯本請於此處獲取。
  4.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12份依據《安排》向中國內地法院申請保全的垯本(“最高人民法院範本”),包括在《安排》下爲不同目的提出的申請和由適格的香港仲裁機構爲便利申請而出具的函件。最高人民法院垯本的中文版本可於此處獲取,由HKIAC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垯本的英文譯本可於此處獲取。

二、向中國內地法院提出的申請

  1.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以香港爲仲裁地並由《安排》第二條規定的適格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向對方住所地、財産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臨時措施。
  2. HKIAC是《安排》第二條下的適格仲裁機構。《安排》第二條下適格仲裁機構的名單及其聯繫方式可於此處獲取。

三、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的申請

  1.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由內地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依據《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采取臨時措施。

四、與HKIAC管理的仲裁有關的申請

  1. 以香港爲仲裁地,且由HKIAC根據其《機構仲裁規則》、HKIAC發布的其他規則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管理的仲裁程序(“HKIAC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依據《安排》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臨時措施。
  2. 在HKIAC仲裁程序中,HKIAC可以在其受理仲裁之前或之後爲《安排》下的臨時措施申請提供協助。
  3. HKIAC不會爲《安排》之目的出具已受理相關仲裁案件的證明(“《受理函》”)而收取費用。但是,HKIAC可就根據《安排》提供的其他額外協助收取費用。

    在HKIAC受理仲裁之前的申請
  4. 如果HKIAC仲裁程序的當事人欲在HKIAC受理仲裁之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則應根據《安排》第三條至第五條直接向相關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其申請。
  5. 如果中級人民法院批准了申請,則請求方必須在臨時措施發布後30天內在HKIAC提起仲裁並向法院提交《受理函》,否則相關的中級人民法院將根據《安排》第三條解除臨時措施。
  6. 如果HKIAC已受理了仲裁,HKIAC可以應當事方的請求出具《受理函》。請求方提出請求時,必須向HKIAC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a)  出具《受理函》的請求;
    (b)  向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及其任何證明文件的副本;
    (c)  中級人民法院就申請作出的裁决的副本;
    (d) 是否向仲裁其他當事方抄送本請求的說明;及
    (e)  其他HKIAC要求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7. 如果HKIAC决定出具《受理函》,那麽它會將《受理函》傳送給:

    (a)  僅請求方,除非請求方要求HKIAC也將副本傳送給仲裁的任何其他當事方;和/或
    (b)  應中級人民法院的請求,傳達給由請求方或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中級人民法院地址。
  8. 當HKIAC根據上文第四節第7(a)點傳送《受理函》時,請求方可根據《理解與適用》直接將《受理函》提交給中級人民法院。
  9. 請求方有義務確保其遵守《安排》第三條規定的30天期限。HKIAC對任何延遲或未能遵守此期限所造成的後果概不負責。

    HKIAC受理仲裁後的申請
  10. 如果HKIAC仲裁程序的當事方欲在HKIAC受理仲裁後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則應根據《安排》第三條由HKIAC將該申請轉交給中級人民法院。
  11. 爲上文第四節第10點之目的,請求方可以根據《理解與適用》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其申請和《受理函》。
  12. 儘管有上文第四節第11點的規定,HKIAC仍可以應中級人民法院的要求將申請書的副本和《受理函》一併傳送至中級人民法院。
  13. 請求方請求出具《受理函》時,必須向HKIAC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a)  出具《受理函》的請求;
    (b)  請求方擬向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及其任何證明材料的副本;
    (c)  是否向仲裁其他當事方或仲裁庭(如有)抄送本請求的說明;及
    (d)  其他HKIAC要求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14. 如果HKIAC决定出具《受理函》,那麽它會將《受理函》傳送給:

    (a)  請求方,除非請求方要求HKIAC也將副本傳送給仲裁的任何其他當事方或仲裁庭(如有);和/或
    (b)  應中級人民法院的請求,傳送給由請求方或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地址。
  15. 如果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理解與適用》第5(1)段要求HKIAC提供有關申請或仲裁的信息,HKIAC可在其權限範圍內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5.HKIAC關於《安排》發布的相關資料

  1. HKIAC關於《安排》的新聞稿請見此處
  2. HKIAC關於《安排》其他已發布的資料可於此處獲取。
  3. HKIAC關於《安排》發布的對常見問題的回答可於此處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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