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可資當事人和仲裁員參考的公共資料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有關使用仲裁庭秘書的指引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處的成員可在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和臨時仲裁中為仲裁庭提供秘書服務。

在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中指定秘書處成員為仲裁庭秘書,應按此指引辦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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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2014本地仲裁規則下的仲裁的指引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旨在為盡可能廣泛地解決各類本地爭議,提供一個盡可能簡短、經濟和適當的程序框架。

本地仲裁規則的指引是為協助當事人和仲裁員盡可能地從規則獲益。指引也鼓勵及時調整程序進行的方式,以適應特定爭議。

指引不構成規則的一部分,也無意以任何形式修改規則。

閱讀PDF版有關2014本地仲裁規則下的仲裁的指引: English

 

海事仲裁指引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起草的簡要的海事仲裁指引。指引概述了仲裁員通常是如何選定的及海事仲裁程序是如何運作的,也包括示範條款。

請點擊參閱PDF版的海事仲裁指引: English

 

IBA 關於國際仲裁中的利益衝突的指引 (2004)

IBA關於國際仲裁中的利益衝突的指引是IBA理事會2004年5月22日通過的,旨在為確保國際仲裁的公正設定一個框架。

指引包含了一系列共7個有關獨立和披露的一般標準,適用於仲裁員的選擇、指定及履行職責。

指引有助於當事人、機構和仲裁員發現仲裁員可能存有利益衝突而應予以披露的情形。

閱讀PDF版IBA關於國際仲裁中的利益衝突的指引: English

同時參閱:

 

IBA 關於起草國際仲裁條款的指引 (2010)

IBA 關於起草國際仲裁條款的指引由IBA理事會2010年10月通過。

指引意在促進有效起草仲裁條款,清楚表達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願及其所願採用的仲裁程序。

指引為起草國際仲裁條款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詳細規定,旨在確保當事人了解有效條款的應包含哪些基本因素,及程序中的哪些方面可由他們事先約定。

閱讀PDF版IBA 關於起草國際仲裁條款的指引: English

 

IBA關於國際仲裁取證的指引 (2010)

2010年5月29日,IBA 採納了新的國際仲裁取證規則。新規則取代了1999年的舊規則。

規則可資當事人和仲裁員參考,以求為國際仲裁提供一套高效、經濟和公平的取證程序。

規則規定了有關文件展示、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鑑定及進行證據聽審的機制。供與國際仲裁所適用的機構仲裁規則、臨時仲裁規則或其他規則或程序合用或一併採納。

IBA證據規則反應了很多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程序,在當事人來自不同的法律文化時,可能尤其有用。

閱讀PDF版IBA國際仲裁取證規則: English

同時參考:

 

IBA 關於國際仲裁中當事人代理的指引 (2013)

IBA 仲裁委員會及其律師行為工作小組發布了國際仲裁中當事人代理和律師行為指引。

IBA國際仲裁中當事人代理和律師行為指引背後的原則是當事人的代理應正直、誠實行事,不應為意在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費用的行為,包括意在阻礙仲裁程序的伎倆。

閱讀PDF版IBA關於國際仲裁中當事人代理的指引: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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