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條款

建議寫入合同中的條款

首頁仲裁示範條款

每一合同都應包含一條恰當的仲裁條款。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建議可使用下列示範條款。但在選擇合適的條款和適用的法律時仍應尋求法律意見。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的本地仲裁:

合同當事人若希望將未來産生的任何爭議提交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下的仲裁解決的,可在合同中加入以下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仲裁地應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應按照(選擇語言)來進行。"

注:

*選擇性條款。尤其在主合同實體法和仲裁地法律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增加此條款。仲裁條款的准據法可能管轄的事宜包括仲裁條款的形成、存在、範圍、有效性、合法性、解釋、終止、效力、可執行性以及仲裁條款當事人的資格。其不得取代適用于主合同的實體法律。

**選擇性條款,可約定也可不約定。

若爭議已發生,而當事人間既無仲裁條款,亦未事先訂立仲裁協議,當事人希望依《香港國際仲裁本地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可約定如下:

"以下簽字各方,同意將因(簡單描述已出現或可能引起的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的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任何有關非合同性義務的爭議),提交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下的仲裁。

*本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仲裁地應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應按照(選擇語言)來進行。

簽字: _________ (申請人)

簽字: _________ (被申請人)

日期: ___________"

注:

*選擇性條款。尤其在主合同實體法和仲裁地法律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增加此條款。仲裁協議的准據法可能管轄的事宜包括仲裁條款的形成、存在、範圍、有效性、合法性、解釋、終止、效力、可執行性以及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資格。其不得取代適用于主合同的實體法律。

**選擇性條款,可約定也可不約定。

無論是就未來還是現存爭議而起草仲裁協議時,當事人都應當特別考慮是否在其仲裁協議中采用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下稱"《條例》")附錄2第2-7節中的條款(見《條例》第99條)。如需采用,則應在仲裁協議中就此作出明確約定,但也需要根據《條例》第100或101條的規定,仔細考慮在仲裁協議下是否存在自動適用附錄2條款的情況。

在上述仲裁協議中加入以下條款可達到明文采用附錄2條款的效果:

"當事人約定《仲裁條例》(第609章)附錄2中的所有條款均適用于本協議下的任何仲裁。"

或者采取以下條款來明文采用或排除部分(非全部)附錄2中的條款:

"當事人約定《仲裁條例》(第609章)附錄2中的以下條款[適用/不適用]于本協議下的任何仲裁:

(a) 第一節;*
(b) 第二節;*
(c) 第三節;*
(d) 第四和七節;*
(e) 第五、六和七節。*"

*適當加入或排除。

當在仲裁協議下根據《條例》第100或101條出現附錄2條款自動適用的情況,但當事人又不希望適用附錄2中的任何條款,可采用以下條款達此目的:

"當事人約定《仲裁條例》(第609章)附錄2中的任何條款不適用于本協議下的任何仲裁。"

 


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管理的仲裁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下仲裁管理程式》修訂的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最終解決。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仲裁地應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式應按照(選擇語言)來進行。 "

注:

*選擇性條款。尤其在主合同實體法和仲裁地法律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增加此條款。仲裁條款的准據法可能管轄的事宜包括仲裁條款的形成、存在、範圍、有效性、合法性、解釋、終止、效力、可執行性以及仲裁條款當事人的資格。其不得取代適用于主合同的實體法律。

**選擇性條款,可約定也可不約定。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的臨時仲裁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的仲裁最終解決。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指定仲裁員的機構為…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地應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式應按照(選擇語言)來進行。 "

注:

*選擇性條款。尤其在主合同實體法和仲裁地法律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增加此條款。仲裁條款的准據法可能管轄的事宜包括仲裁條款的形成、存在、範圍、有效性、合法性、解釋、終止、效力、可執行性以及仲裁條款當事人的資格。其不得取代適用于主合同的實體法律。

**選擇性條款,可約定也可不約定。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下的本地仲裁

合同當事人若希望將未來産生的任何爭議提交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下的仲裁解決的,可在合同中加入以下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仲裁地應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應按照(選擇語言)來進行。"

注:

*選擇性條款。尤其在主合同實體法和仲裁地法律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增加此條款。仲裁條款的准據法可能管轄的事宜包括仲裁條款的形成、存在、範圍、有效性、合法性、解釋、終止、效力、可執行性以及仲裁條款當事人的資格。其不得取代適用于主合同的實體法律。

**選擇性條款,可約定也可不約定。

若爭議已發生,而當事人間既無仲裁條款,亦未事先訂立仲裁協議,當事人希望依《香港國際仲裁本地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可約定如下:

"以下簽字各方,同意將因(簡單描述已出現或可能引起的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的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任何有關非合同性義務的爭議),提交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下的仲裁。

*本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仲裁地應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應按照(選擇語言)來進行。

簽字: _________ (申請人)

簽字: _________ (被申請人)

日期: ___________"

注:

*選擇性條款。尤其在主合同實體法和仲裁地法律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增加此條款。仲裁協議的准據法可能管轄的事宜包括仲裁條款的形成、存在、範圍、有效性、合法性、解釋、終止、效力、可執行性以及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資格。其不得取代適用于主合同的實體法律。

**選擇性條款,可約定也可不約定。

無論是就未來還是現存爭議而起草仲裁協議時,當事人都應當特別考慮是否在其仲裁協議中采用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下稱"《條例》")附錄2第2-7節中的條款(見《條例》第99條)。如需采用,則應在仲裁協議中就此作出明確約定,但也需要根據《條例》第100或101條的規定,仔細考慮在仲裁協議下是否存在自動適用附錄2條款的情況。

在上述仲裁協議中加入以下條款可達到明文采用附錄2條款的效果:

"當事人約定《仲裁條例》(第609章)附錄2中的所有條款均適用于本協議下的任何仲裁。"

或者采取以下條款來明文采用或排除部分(非全部)附錄2中的條款:

"當事人約定《仲裁條例》(第609章)附錄2中的以下條款[適用/不適用]于本協議下的任何仲裁:

(a) 第一節;*
(b) 第二節;*
(c) 第三節;*
(d) 第四和七節;*
(e) 第五、六和七節。*"

*適當加入或排除。

當在仲裁協議下根據《條例》第100或101條出現附錄2條款自動適用的情況,但當事人又不希望適用附錄2中的任何條款,可采用以下條款達此目的:

"當事人約定《仲裁條例》(第609章)附錄2中的任何條款不適用于本協議下的任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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