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AC Mid-Year Celebration 2015

在临时仲裁中,香港仲裁条例授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行使两项与仲裁相关的重要职能:
在行使上述职能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遵从仲裁(指定仲裁员和公断人) 规则。
《仲裁(委任仲裁员和调解员及决定仲裁员人数)规则》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行使《香港仲裁条例》第13(3) 款下的权力而起草,并经香港首席大法官批准的,意在促进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履行《香港仲裁条例》下的下述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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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履行上述职能时应提交的文件的格式附于规则的附录中的格式1至格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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