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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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和當事人自主

就法院的訴訟程式而言,多個訴訟程式可以在不同的司法區同時進行,並可能導致不一致的地結果。與此不同的是,仲裁程式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所監管。這對於通常涉及跨國當事人的知識產權爭議來說,尤其重要。在仲裁程式中,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的語言、仲裁地、中立的仲裁員等。例如,在涉及獨任仲裁員的案件中,當事人可以指定第三國籍的人士出任仲裁員,以確保其中立性。

保密

知識產權爭議通常涉及一些需要保密的諮詢。相比法院的公開審理程式,仲裁程式及裁決都是保密的。

靈活

仲裁庭可針對仲裁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合適的救濟措施和禁令等中期措施。

技術性

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法律具有複雜性。通過仲裁,當事人可以指定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士出任仲裁員處理有關爭議。

執行

根據《紐約公約》裁決具有法院裁決般的地位,並可以獲得其他國家的法院的承認與執行。

終局性

法院的判決一般可以被上訴或重審,而仲裁裁決一旦作出了,則具有終局性。

高效

以法院訴訟解決知識產權爭議所需時間一般較長,而且費用較高。仲裁程式相對而言比較快速而且費用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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